亨通股份(600226)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