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审议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审议程序,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用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和财务资助[14]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22]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3]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4] 问题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4]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4]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等规定为准[26]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6]
立霸股份(603519) - 立霸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