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科技(60355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奥普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 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可以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重新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