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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603313)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梦百合梦百合(SH:603313)2025-08-25 18:17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前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 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