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 - 派斯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派斯林派斯林(SH:600215)2025-08-25 18:3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4] - 七种情形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5] - 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合营或联营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担保管理与执行 - 董事会应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并披露结果[7] - 经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分次实施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可在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11] - 担保合同须包含至少十项内容[13] 担保日常管理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与注销等工作[16] - 财务部应收集被担保方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并向董事会报告[17] - 财务部要督促被担保方履行还款义务[18]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了解偿还安排,可能无法偿还需报告总经理并采取措施[20]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20]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时,财务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0]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2] - 担保事项披露内容应包括相关担保总额及占比[22]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2][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日后15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对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