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 - 派斯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具体要求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1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