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 - 派斯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派斯林派斯林(SH:600215)2025-08-25 18: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需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等工作经验[6] - 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7] - 特定违法违规者不得为候选人[7]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9] - 会计专业候选人需符合相应条件[9]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0] 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2]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14]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 - 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8] 董事会意见处理 - 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8][19]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包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1]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支持 -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4]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4] - 履职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6] 津贴与制度实施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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