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200706)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内部审计人员配置 - 公司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4人[5]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8] - 内部审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和次一年度计划[10]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内部审计检查安排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9]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流程 - 公司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求 - 公司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审计报告[18] 内部审计业务环节 - 内部审计涵盖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等业务环节[10] 审计证据要求 -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11]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 公司需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工作[19] 重大问题处理 - 发现内部审计重大问题需追究责任并向深交所报告[19] 监督管理与配合 -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接受深交所日常监督管理[19] - 公司需配合深交所问询、函件等工作[19] 违规处分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制度将接受深交所处分[2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2] -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