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0] 资金置换时间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0] 现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协议签订时间 - 公司应最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存放要求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资金使用审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董事长审批[9] 特定事项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改变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8]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8] 临时补流时间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内部检查频率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1] 董事会核查频率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2] 临时补流条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四项条件[12]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先后顺序使用超募资金,依次为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5] 项目重新评估情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四种情形之一,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6] 改变资金用途情形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四种情形[17] 永久补流要求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符合三项要求[1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3] 保荐人核查频率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特定鉴证结论处理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3]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等,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3]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5]
万丰奥威(0020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