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7]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拟提供担保对象及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7][8]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8]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6]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款[22] - 被担保人未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2]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3] 担保方式与反担保 - 公司原则上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应为一般保证[14]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全资子公司外,被担保人应采取反担保等措施,且与担保数额对应[14]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5] 担保合同与披露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决议签订,需订立书面合同[17]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投资部负责,要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审查[20]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关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5]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5] 责任追究 -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27] - 全体董事对担保债务风险应有清醒认识,违规担保致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7] - 决策机构、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决策失误或失职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追究责任[28] - 担保事项致公司损失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减损,否则追究责任[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9]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29] -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9]
银都股份(603277)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