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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30150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恒鑫生活恒鑫生活(SZ:301501)2025-08-25 19: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5] 项目论证与审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变更用途、使用超募及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0] 资金使用与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改变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1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9] 审计与检查 - 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3] 资金节余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预计无法归还处理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