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603105) -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芯能科技芯能科技(SH:603105)2025-08-25 19:1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5]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含多环节,聘期一年可续聘[9][10]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多种公平公正方式[14]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4] 审计相关要求 -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11]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16] -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公式计算[1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23] 业务约定与人员限制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要求其不得转包分包[2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25]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5] 文件保存与会议通知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2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提前15天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38] 选聘时间与披露要求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41]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30] 改聘相关规定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有条件限制[34] -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特定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3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要详细了解原因、调查执业质量等并发表意见[37]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