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68877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3 第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避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 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 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 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