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6887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签订后可使用[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4][1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8]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在年报披露,高于则经审议使用[17]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审议并披露[15] 监管协议与审批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 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4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1][22] -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3]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5]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7项内容[25]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相关内容[24][25]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2] 责任承担 -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致使公司受损应承担法律责任[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