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68877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 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