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及商业银行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应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1] - 使用募集资金须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12]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3]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23]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24] - 保荐机构等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5] - 保荐机构等每年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公司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5] - 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等需分析并提意见[25] - 保荐机构等发现异常应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5] 其他规定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 改变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1]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2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8]
新莱应材(30026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