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自控(30042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