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301049) -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超越科技超越科技(SZ:301049)2025-08-25 19:35

信息披露责任人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3] 特定对象相关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属于特定对象[9] -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报告或文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12]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15]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9] 自愿披露与公告要求 - 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影响股价或助投资者决策的信息[19] - 公告文稿应语言浅白、简明易懂[19] 暂缓披露 - 暂缓披露信息需符合未泄露、知情人承诺保密、交易未异常波动条件[22] - 已暂缓披露信息泄露或引发股价波动应立即核实披露[23]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23] 报送与公开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将公告文稿等报送深交所并公开披露[24]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5] -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档案并在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30]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进行自查[3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32] 报告审计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0]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依据其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况时应审计[40][41] - 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41] - 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41] - 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4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41] - 因故需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44] 业绩预告与更正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51]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5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52] 重大资产与股份变动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6]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7] 其他披露情况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5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披露相关文件[5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在后续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情况是否消除[53] - 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每隔30日报送一次进展[61]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披露信息[63]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64]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披露[6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6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拟进行权益变动,公司核实后履行披露义务[66] -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遵守规定履行决策、报告和披露义务[66] - 公司变更名称、经营方针等多种情况需及时报告及披露[66]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6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结合行业披露相关信息[69]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需披露业绩下滑或亏损原因等信息[74] - 公司为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80] - 公司为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8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0]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0]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0]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已披露担保事项相关情况[79]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资助对象为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等情况除外[78] - 公司与关联方非担保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82]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82]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82] - 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等,需及时披露法院裁定受理等进展事项[83] -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解聘应说明原因及听取事务所陈述意见[90]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处分、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