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4]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2] 协议签订与制度建立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10] 投资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2]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0] -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出具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31] 计划调整与责任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0]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致损失,相关责任人担法律责任[33]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3]
华新环保(30126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