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1]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5]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内容[11]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6][17]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存于专户,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使用完毕或转出节余资金及时注销并公告[9]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0] - 超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0]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21]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5] 报告编制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特殊资金使用与变更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7]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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