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10]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4]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14]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6] - 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需及时选择新投资项目[16]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豁免特定程序,但使用情况应在年报披露[21] 用途变更规则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3] 监督检查要求 - 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清溢光电(6881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