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688138) -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溢光电清溢光电(SH:688138)2025-08-25 20: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80万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480万元,股份总数为3148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6][13] - 公司由深圳清溢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整体变更成立[13] 股份相关规定 - 发起设立时,光膜(香港)有限公司认购股份135000000股,占比99%;深圳市华海晟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1363600股,占比1%[13]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1] 股东相关规定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29]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需在30日内执行[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2] - 6种重大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41] - 7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如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9] - 6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42]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83] - 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83] -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审批权限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等占比均为10%,且部分有金额限制[8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86] 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9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99] 管理层相关规定 - 公司设经理1名,财务总裁1名,技术总裁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04][105] -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06] 财务与分红相关规定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11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12] -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需满足该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等条件[114] - 符合条件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6] 其他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31]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1][13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