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6006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汇通能源汇通能源(SH:600605)2025-08-25 20:11

募集资金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6] - 银行3次未配合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支付薪酬等自筹资金后6个月内可置换[11] 资金期限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募集资金用途与审议 - 募集资金应存于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6]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9] - 改变用途等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0][11] - 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等需多环节审议[15] 项目情况处理 - 项目搁置超一年等需重新论证[17] - 项目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取消原项目等属改变用途需多环节审议[18]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1] 资金监督检查 - 财务设台账,内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23] - 保荐人等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4] -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其他规定 - 经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5]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相关事宜[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