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合(600358)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关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本公司"、"本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