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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3009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制订)
江天化学江天化学(SZ:300927)2025-08-25 21:2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