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7]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0] 担保申请与合同 - 被担保人应至少在审议对外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3]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符合特定情形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0]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办部门要审查合同内容[16] - 董事长或授权人依决议签担保合同,未经决议不得擅自签订[16] - 签订互保协议需对方提供财务报告,实行等额原则[16] 担保后续管理 - 计财中心应在担保合同订立后通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并保管合同[18]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18] - 担保债务到期需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 - 计财中心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还款安排[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计财中心提供专项报告并披露信息[20]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计财中心应追偿并披露情况[21] 违规责任 - 担保出现失误或违规,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5]
江天化学(30092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