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002038)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财务资助对象 - 资助对象不包括持股超50%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等情况[2] - 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条件下向关联参股公司除外[5] 审批流程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5] - 对外提供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3人直接提交股东会[10]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0] 限制条件 -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等三个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资助后十二个月内有相关承诺[8]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提供资助[6]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被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办理资助手续等工作,内审部审核风险评估[13] - 证券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多项内容[13]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关注原因,评估被资助对象情况,披露风险和公允性,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10]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5] - 违反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7]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18] - 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