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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修订)
永新股份永新股份(SZ:002014)2025-08-25 21:22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6] -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多轮选举时,每轮按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9] 投票限制与当选条件 - 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票数只能投对应候选人[9]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拥有董事选票数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选票无效或弃权[10]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11] 选举情况处理 - 中选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需进行第二轮选举[11] - 获超过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票数多者当选;票数相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12] - 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1][12] 投票准备 - 股东会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置备适合选票,秘书解释说明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