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30050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持股情况。 2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