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300223)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 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进行 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总监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 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 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能力、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