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签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4]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外部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超募资金说明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16]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公司需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7]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1]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造成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将被追究责任[28][29] 资金存储与监督 - 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公司应监督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使用募集资金[29]
北京君正(30022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