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0661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至少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應佔大多數,且至少 有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召集人 )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提 名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 召集人)由半數以上委員推舉,並報請董事會批准產生。 藍 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 選 聘 工 作 , 進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 公 司 董 事會 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以 下 簡 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 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藍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擬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