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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600133)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东湖高新东湖高新(SH:600133)2025-08-25 23:01

公司章程修订 -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内容,部分“监事”“监事会”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1][2][3]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4]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六种[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或其他认可方式进行[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5]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6]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主体或自行向法院诉讼[7]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等造成损失应担责,控制多公司实施该行为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8] 会议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10]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9][2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2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和主持[20] - 董事长认为必要等情况时,董事长5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20] 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2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26]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28]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29]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