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部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39] - 公司章程修订事项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39] 股份相关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2]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4]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应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可拒绝不正当目的查阅[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等诉讼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7] 会议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2] 决策通过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 -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6] 董事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比约42.86%[26] -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8] 利润分配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1]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31] -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可根据情况调整[33] 其他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6]
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