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13] - 为两类控股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5]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提供的担保等[18] - 股东会审议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1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9] 担保相关要求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9]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9] - 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0] - 申请担保人近三年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10] - 曾为其担保发生逾期等情况且未偿还或未落实处理措施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1]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23] - 订立时审查主体和内容,违规条款可要求修改,否则拒绝担保并汇报[23]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人根据决议签署,不得越权[23] 其他担保事项 - 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并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24]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和法务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并登记[24] - 对外担保经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和法务监察部,协同工作[25] - 法务监察部负责起草审查文件、处理法律纠纷和追偿事宜[27]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履约,未履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0] - 董事会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相关人员需赔偿、担责,严重时可罢免[32]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世纪瑞尔(300150)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