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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达(60317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斯达福斯达(SH:603173)2025-08-26 16:40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募集资金,应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8] 现金管理与资金使用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相关情况[14]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计划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2]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2]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鉴证报告[24][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制度相关 - 制度规定与日后法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