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迎丰股份迎丰股份(SH:605055)2025-08-26 17:12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任监事待股东大会通过后解除职务[2] - 修订后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事务董事,辞任法定代表人需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3][5]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4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5] - 公司或子公司一般不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资助,员工持股计划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除外[5]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6]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5] - 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9] 会议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3(即不足6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11] - 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12]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10日内未反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5]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0]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8]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9][20]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标的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产生利润、标的营业收入、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关指标10%以上且满足一定金额条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2][23] -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23][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部分除外)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26][29] 委员会设置 -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委员会有相应成员构成要求[33][34][3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34] 财务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5][36]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6] 其他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公告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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