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688577) - 浙海德曼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08)
投资事项审议标准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8][9] -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11][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投资决策流程 - 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前需多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测算[7] - 公司实行分层决策制度,控股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5] - 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其他投资事项[14] - 投资项目决策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文件,业务部门执行并制定计划[17] 投资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报告投资情况并配合披露[22] - 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和沟通[22] - 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知情人员有保密义务[23] - 子公司应明确披露责任人并备案联络方式[23] 投资监督与责任 - 审计部门应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17] - 公司将对使资产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0] - 董事长等越权签投资协议致损应负赔偿责任[20]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异常时追责[2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