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远(30153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业务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8]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8] 聘请议案提出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聘请议案[11][12] 选聘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等情形[12] 选聘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4] 续聘规定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开展选聘,经审议批准后续聘[14] 聘期与合同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合同明确信息安全责任[16] 费用变化披露 - 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公司应说明金额等情况及原因[16]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选聘相关信息对外披露[17] 改聘情况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事务所[19] 解聘与不再续聘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事先通知,股东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21] 改聘审核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22] 更换时间 - 拟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评价中[24]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审计委员会应报告董事会处理责任人[24] 不再选聘情形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存在严重行为,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24]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解释[26]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