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11]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6]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需归还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5] 关联人占用资金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4]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超限额使用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3][26] 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10%及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2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9][30]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30]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2][3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34] 鉴证报告与结论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4]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5]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5]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产品[20]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1] 制度生效与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37]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8]
华阳国际(00294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