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通知[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投票制度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累积投票制下与会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23] 董事推选 - 如经选举董事会人数未能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公司应在15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重新推选缺额董事[25]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0]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决议撤销与实施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32]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且永久保存[32] - 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2]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43] - 不具出席资格人员的表决票无效,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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