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603538) -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