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30081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协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批准并披露信息[4]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董事会决议[23]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9]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通知相关方[8] - 募投项目资金支出先提计划,经签字,超授权报董事会审批[12] 募投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13][27] 募投项目特殊情况处理 - 搁置超一年或超期限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13]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28]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年报披露[14] - 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股东会审议[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非保本、不质押[17]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2个交易日内公告[19][20] 超募资金使用 - 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内部审计与审核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资金情况[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鉴证[29] 鉴证结论处理 - 结论为“保留”等,董事会分析并整改[29] 办法相关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制订修改解释[31] - 未尽事宜依法律和章程,“以上”等含本数[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