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协议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17]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7] 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6] 内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外部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现金管理审议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8] 资金归还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0] 用途变更 - 存在特定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30]
翔楼新材(30116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