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3] - 制度于2025年8月26日生效实施[36][37] 报告义务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是之一[9]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报告[12]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需报告[13]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需报告[13]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4] 重大变更事项 - 重大变更事项包含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等多方面内容[16] 业绩预告报告标准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需报告业绩预告[24]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且三者孰低为负值需报告[25] 股东情况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25]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8] 信息管理 - 公司各部门报表对外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公告时间[29] - 公司宣传部门稿件涉及重大信息需经审核批准[29] - 因瞒报等导致信息问题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2] 术语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拾比佰(83176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