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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688503) -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聚和材料聚和材料(SH:688503)2025-08-26 19:13

募集资金专户与协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报告备案公告[6][8] 募集资金使用与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3]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等情形,公司应检查并披露进展[13] - 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尽快选新投资项目[15]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符合条件[15] 资金使用限制与审批 - 募集资金严格用于承诺项目,变更需股东会批准并披露[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4]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董同意并披露[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董同意并披露多方面内容[1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意见并股东会审议,特定情况除外[22] 募投项目变更与核查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3]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公告多方面内容[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董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 违规处理与办法适用 - 保荐机构或独董发现违规或风险,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9]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1] 办法相关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并随政策法规修改补充[32] - 办法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2]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