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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30011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长盈精密长盈精密(SZ:300115)2025-08-26 19:29

募集资金定义与验资 - 修订后募集资金定义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2] 三方协议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2]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等所列用途使用,变更用途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3] -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3] -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4]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4]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4]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责任[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情况[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7]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9] 风险处理 - 公司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风险情形,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1]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4]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4] 用途变更认定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5] 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6]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披露相关内容[16]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等发表同意意见[17] -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7] -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需股东会审议批准,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等发表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7] 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7]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8]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8] 审计委员会处理 - 审计委员会发现募集资金管理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9] 专项审核与核查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19][20] 独立董事监督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