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002609) - 《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捷顺科技捷顺科技(SZ:002609)2025-08-26 20:01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5]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5]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5]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 - 近三个连续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 重大投资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超5000万元,视为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7] 分红限制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现金分红比例不超累计可分配利润的30%[7] -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7] 分红实施 -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8] 规划制订 - 以每三年为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安排和形式等[10] 政策调整 -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盈利未分红处理 - 年度盈利但未提现金分红预案,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情况说明,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7][18] 监督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改正[18] - 在年报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相关事项[18] 特定情况处理 - 注册会计师出具特定审计报告,董事会要向股东会说明相关事项及影响[19] - 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按就低原则确定权益分派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19] - 拟发行证券等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安排等信息[19]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悖时以法规为准[2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