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通知与时间安排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含当日)以公告通知股东[5] - 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不含当日)以公告通知股东[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7]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12] 股利派发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2] 担保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股东权利与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26][2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28] 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披露[15]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1] 投票权征集与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3] 投票制度与职权行使 -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3]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32] - 部分事项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2] 股东参会与决议事项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9] - 股东会普通决议可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29] - 股东会特别决议可通过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30]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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