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301089)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董事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7] 投票规则 -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表决票数[2] -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股东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11] 当选条件 - 董事候选人当选须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13] 选举情况处理 - 等额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有不同处理方式[13] - 差额选举时,获超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当选[14] 其他规定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明确披露相关信息[17] -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并说明相关方法[17] - 细则未尽事宜依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20]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22]